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國家標準的管理,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需要在金融業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金融國家標準;
(一)金融術語、數據元、符號、代碼、文件格式等;
(二)金融業對通信、數據處理、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三)金融產品的技術要求;
(四)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和服務技術要求。
第三條 制定金融國家標準應當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有利于推廣科學技術成果;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對外貿易的發展;保障安全,保護環境;充分考慮使用要求,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協調配套。
第二章 金融國家標準的計劃
第四條 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金標委,下同)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編制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提出金融業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建議,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 金標委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達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組建項目工作組,確定工作組的組成單位,推薦、任命工作組組長、副組長,進行金融國家標準的制訂工作。
第六條 執行金融國家標準計劃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對計劃項目進行調整,由金標委負責提出調整的內容:
(一)確屬金融業急需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可以增補;
(二)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劃項目的內容進行調整;
(三)確屬不宜制定國家標準項目,應予撤銷。
第七條 金融國家標準計劃項目進行調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調整原則的項目,必須由相關單位填寫《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格式按附件1),經金標委審查同意、人民銀行批準后,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
(二)金標委按照報批結果組織實施;
(三)當調整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申請未被批準時,必須依照原定計劃進行工作。
第三章 金融國家標準的制訂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工作組應對所訂金融國家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應按GB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起草金融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金融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金融國家標準時,應增列新舊金融國家標準水平的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貫徹金融國家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八)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九)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需要有標準樣品對照的金融國家標準,一般應在審查前制備相應的標準樣品。
第九條 金融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經項目承擔單位或工作組的技術負責人審查后,印發各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金融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應明確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工作組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提出國家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按附件2),送金標委秘書處審閱,并確定能否提交審查。必要時可重新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金融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由金標委按《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組織進行。
審查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對技術、經濟意義重大,涉及面廣,分歧意見較多的金融國家標準送審稿可會議審查;其余的可函審。會議審查或函審金標委決定。
會議審查時,金標委至少應在會議前一個月將會議通知、金融國家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提交給參加審查會議的部門、單位和人員。函審時,金標委應在函審表決前兩個月將函審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審單》(格式按附件3)提交給參加函審的部門、單位和人員。
第十二條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金融國家標準的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參加表決者的四分之一。函審時,必須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為通過。會議代表出席率及函審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時,應重新組織審查。
會議審查,應寫出《會議紀要》,并附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未參加審查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名單;函審,應寫出《函審結論》(格式按附件4),并附《函審單》。
項目承擔單位或工作組,應根據審查意見提出金融國家標準報批稿并報金標委秘書處審核。
金融國家標準報批稿和《會議紀要》應經與會代表通過。
第十三條 金融國家標準報批稿由中國人民銀行或金標委報國家標準審批部門審批。報送的文件應有:
(一)報批國家標準的公文一份(格式按附件5)
(二)金融國家標準報批稿四份,另附應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圖一份
(三)《國家標準申報單》(格式按附件6)、《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國家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各兩份;
(四)如系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訂的國家標準,應有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制件)和譯文各一份。
第四章 金融國家標準的審批、發布
第十四條 金融國家標準的審批、編號、發布、出版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金融國家標準出版后,發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必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時,由項目承擔單位或工作組提出《國家標準修改通知單》(格式按附件7、8),經金標委秘書處或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后,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
第五章 金融國家標準的復審
第十六條 金融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由金標委提出復審建議,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組織有關單位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金融國家標準的復審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會議審查或函審,一般要有參加過該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或人員參加。
復審結束后,金標委將復審結果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十七條 金融國家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金融國家標準確認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金融國家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號。當金融國家標準重版時,在標準封面上、國家標準編號下寫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金融國家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修訂的金融國家標準順序號不變,把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金融國家標準,予以廢止。
第十八條 金融國家標準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國家標準,應當納入國家或部門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金標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金標委討論通過后,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