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金融行業標準的管理,確保金融行業標準的協調、統一,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和《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金融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金融行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抵觸,金融行業標準之間應保持協調、統一、不得重復。
金融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即行廢止。
第三條 制定金融行業標準應當貫徹國家有關金融和標準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符合先進、合理、可行的原則,優先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二章 金融行業標準的范圍
第四條 制定金融行業標準的主要方面是:
(一) 金融術語、數據元、符號、代碼、文件格式等;
(二) 金融業對通信、數據處理、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三) 金融產品的技術要求;
(四) 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和服務技術要求。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金融行業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或工作組應對所制定金融行業標準的質量及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第六條 金融行業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其管理職能有:
(一) 制定金融行業標準計劃,向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金標委,下同)下達標準任務;
(二) 審批、編號、發布金融行業標準;
(三) 監督、檢查金融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
第七條 在金融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中,金標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出金融行業標準計劃建議;
(二) 負責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標準項目的分工;
(三) 組織制定金融業的行業標準;
(四) 統一技術審查、報批金融行業標準;
(五) 辦理金融行業標準的備案;
(六) 組織金融行業標準的復審工作。
第八條 金標委在提出金融行業標準計劃建議時,必須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協調,以建立科學、合理的標準體系。
第九條 金標委按照金融行業標準計劃組織行業標準的制定。應經常檢查項目進展情況,督促并創造條件,保證負責項目承擔單位或工作組按計劃完成任務。
第十條 金融行業標準的制定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技術先進企業的作用。在金融行業標準起草、審查過程中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第十一條 金融行業標準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金融行業標準,應納入行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四章 金融行業標準的制訂、發布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起草金融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金融行業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金融行業標準時,應增列新舊標準水平的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關系;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貫徹金融行業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八)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九)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需要有標準樣品對照的金融行業標準,一般應在審查前制備相應的標準樣品。
第十三條 金融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經項目承擔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查后,印發各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金融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應明確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提出金融行業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按附件1),送金標委秘書處審閱。
第十五條 金融行業標準送審稿,由金標委(或其分委會)按《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組織審查。
金融行業標準審查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會議審查時,應進行充分討論,盡量取得一致意見。需要表決時,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函審時,必須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為通過。會議審查結果應寫出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如實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函審時應寫出“函審結論”(格式按附件2)并附有“函審單”(格式按附件3)。會議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審單的回函審單的回函率應不低于三分之二。
金融行業標準送審時,應附有“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其它有關附件。
第十六條 金融行業標準報批時,應有“標準報批稿”“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及其“函審單”、“意見匯總處理表”和其它有關附件。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時,應附有該標準的原文或譯文。
第十七條 金融行業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編號、發布。
(一)金融行業標準的審批必須尊重“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對報批稿進行修改應有充分科學論據并征求金標委(或其分委會)意見。對報批稿有重大修改時,應進行重新審查。
(二)金融行業標準的編號由金融行業標準代號、標準順序號及年號組成。

(三)金融行業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發文發布實施,并在發布時提出實施要求。
第十八條 金標委應在金融行業標準發布后三十日內,將已發布的金融行業標準及編制說明連同發布文件各一份,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金融行業標準的復審
第十九條 金融行業標準實施后,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金標委提出對金融行業標準的復審建議,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由金標委(或其分委會)組織進行。
金融行業標準的復審也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復審時一般要有參加過該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參加。
標準復審后,應提出“復審報告”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第六章 金融行業標準出版、印刷
第二十條 金融行業標準的出版、印刷,由金標委或其委托單位進行。
金融行業標準的出版,應當符合GB1.2《標準化工作導則 標準出版印刷的規定》和有關圖書出版規定。
金融行業標準出版后的正式文本,應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一式五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金標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金標委討論通過后,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