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編碼的申請、分配、備案、發布和使用,根據證監會有關規定和《證券投資基金編碼規范》金融行業標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證券期貨業編碼和標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標準中心”)是經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標委”)授權的基金編碼的分配和發布機構。 第三條 基金編碼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獲得中國證監會關于同意基金募集的正式批復后,通過中國資本市場標準網(以下簡稱“標準網”)向標準中心申請場外基金募集期編碼,并提交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募集的正式批文掃描件(加蓋公司公章或相關業務部門公章)。 第五條 標準中心在收到編碼申請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形式檢查。通過檢查的,標準中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編碼規范》為相關基金分配基金募集期編碼,并通知申請人。未通過檢查的,標準中心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第六條 場外基金募集結束后,基金管理人在獲得基金部相關復函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募集結果向標準中心備案。 第七條 標準中心在收到基金募集成功備案的信息后,將募集期編碼轉為正式編碼,并通過標準網發布編碼信息。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申請材料和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因申請材料原因導致基金編碼不能及時分配,編碼信息不能及時發布或出現錯誤的,相關責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身承擔。 第九條 場外基金關鍵信息變更或基金撤銷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標準網向標準中心提出變更備案,并提交中國證監會批文或復函的掃描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標準中心對備案內容進行形式檢查,內容無誤的,將結果發布于標準網。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因備案材料原因導致編碼信息不能及時發布或出現錯誤的,相關責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身承擔。 第十一條 交易所應在《證券投資基金編碼規范》規定的區間范圍內為場內基金分配編碼。 第十二條 交易所應在分配基金編碼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標準網對分配的基金編碼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場內基金關鍵信息變更或基金撤銷時,交易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標準網向標準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標準中心收到交易所備案后,通過標準網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交易所應確保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因備案材料原因導致編碼信息不能及時發布或出現錯誤的,相關責任由交易所承擔。 第十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導致無法通過正常方式申請基金編碼的,基金管理人應采取標準中心認可的方式傳遞信息,以確保基金編碼的及時分配。 第十八條 標準中心每季度向證標委及中國證監會報送編碼分配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標準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場外基金編碼申請及分配
第三章 場外基金變更備案
第四章 場內基金編碼備案
第五章 附則
附錄1:
場外基金編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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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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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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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稱 |
基金簡稱 |
注冊登記機構編碼 |
基金類別 |
份額類別 |
收費方式 |
幣種 |
托管人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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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1.基金部關于基金募集的正式批文掃描件(加蓋公司公章或相關業務部門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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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一個批文所涉及的所有基金產品使用一張申請表。
2、份額類別包括基金拆分與合并、ABC分級等類型,不包括不同收費方式。詳見《證券投資基金編碼規范》中的相關規定。
附錄2:
場外基金編碼募集結果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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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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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稱 |
基金簡稱 |
募集期編碼 |
募集結果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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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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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基金編碼變更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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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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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稱 |
基金簡稱 |
基金編碼 |
注冊登記機構編碼 |
基金類別 |
份額類別 |
收費方式 |
幣種 |
托管人 |
變更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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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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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4:
場內基金編碼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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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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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
基金編碼 |
基金全稱 |
基金簡稱 |
批文號 |
注冊登記機構編碼 |
交易場所 |
基金類別 |
份額類別 |
收費方式 |
幣種 |
托管人 |
基金成立日期 |
狀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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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份額類別包括基金拆分與合并、ABC分級,不包括不同收費方式。詳見《證券投資基金編碼規范》中的相關規定。
附錄5:
場內基金編碼變更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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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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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
基金編碼 |
基金全稱 |
基金簡稱 |
批文號 |
注冊登記機構編碼 |
交易場所 |
基金類別 |
份額類別 |
收費方式 |
幣種 |
托管人 |
基金成立日期 |
狀態 |
變更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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