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期貨業非公開募集產品(以下簡稱“非公募產品”)編碼的分配、使用和發布,參照《證券期貨業非公開募集產品編碼及管理規范》行業標準和相關規定,證券期貨業編碼和標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非公募產品,包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以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產品,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機構設立并通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銷售和交易的產品,以及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以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產品。
第三條 編碼中心是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標委”)的業務執行機構,負責非公募產品編碼等證券期貨業相關編碼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條 代理分配機構在編碼中心指導下,開展特定業務領域非公募產品編碼的申請確認、分配和應用。
代理分配機構應是相關法律或規范性文件授權負責證券期貨業特定業務領域非公募產品的管理或備案工作的單位。本辦法所指代理分配機構包括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 非公募產品編碼管理遵循統籌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六條 編碼中心負責制定非公募產品編碼分配和管理規則,為代理分配機構提供編碼資源。
第七條 代理分配機構應按照編碼中心對非公募產品編碼業務的管理要求,規范編碼申請確認、分配和應用。
第八條 編碼中心負責建設維護證券期貨業非公募產品編碼數據庫,保障編碼數據安全。
第九條 代理分配機構按照編碼中心提供的數據報送接口,按時向編碼中心報送編碼分配信息及變更情況,并確保報送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編碼中心負責在資本市場標準網發布行業編碼信息。
第十一條 代理分配機構可選擇通過其他渠道發布或不發布其業務領域內的編碼信息。
第十二條 編碼中心可以對代理分配機構報送的編碼數據進行監督檢查,并向證標委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第十三條 編碼中心與代理分配機構應就非公募產品編碼業務建立溝通機制,指定業務聯系人。
第十四條 代理分配機構應積極配合編碼中心在各自業務領域內推進非公募產品編碼相關工作開展。
第三章 編碼分配管理
第十五條 每個非公募產品只能分配一個非公募產品編碼,該編碼應包含在編碼中心分配的編碼資源中。
第十六條 非公募產品編碼采用6位字符編碼,其中第一位為大寫英文字母S,第二至第六位為字母和數字的組合字符。合法字符集包括:a)除了I和O以外的大寫英文字母集;b)0-9的10個阿拉伯數字。
第十七條 非公募產品編碼分為四個狀態:未分配狀態、預分配狀態、正式發碼狀態和廢止狀態,對應的編碼分別為未分配編碼、預分配編碼、正式編碼和廢止編碼。
未分配編碼是指非公募產品編碼尚未被分配的編碼。
預分配編碼是指非公募產品編碼已被分配但尚未經代理分配機構確認的編碼。
正式編碼是指非公募產品編碼已被分配且已經代理分配機構確認的編碼。
廢止編碼是指代理分配機構根據業務規則,判定為無實際效力的編碼。
第十八條 非公募產品編碼可以回收使用,具體回收規則由代理分配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制定。
第十九條 當代理分配機構的編碼資源使用率達到90%后,編碼中心應及時拓展編碼空間,并分配給相應代理分配機構。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編碼中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